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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把你玩坏掉免费第3集樱花|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

2026-01-07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5年法学专刊ღ◈◈、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ღ◈◈。核心范围参考CLSCIღ◈◈、CSSCI(含扩展版)(2025-2026)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ღ◈◈。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41家期刊2025年第6期法学要目ღ◈◈。

  内容提要ღ◈◈: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是中国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ღ◈◈。七十余年的中国法学学科发展史经历了“起步探索—体系搭建—特色构建”三个时期ღ◈◈,初步形成门类较齐全ღ◈◈、分工较合理的学科体系ღ◈◈。法学是一门兼具政治性和实践性的学科ღ◈◈。传统学科设置科学性不足ღ◈◈、社会主要矛盾和国家任务的转轨ღ◈◈,迫切需要研究学科设置的科学性ღ◈◈,把握其中的规律ღ◈◈,加快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ღ◈◈。整体而言ღ◈◈,法学门类下一级学科ღ◈◈、二级学科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研究对象ღ◈◈、理论知识体系ღ◈◈、研究方法和学科组织形态等因素ღ◈◈。在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上ღ◈◈,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ღ◈◈,把握自信自立ღ◈◈、守正创新ღ◈◈、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的立场方法ღ◈◈,采用推进学科专业调整ღ◈◈、促进新兴学科发展ღ◈◈、强化学科交叉融合ღ◈◈、完善涉外法学学科建设的路径ღ◈◈,促进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ღ◈◈、学术体系ღ◈◈、话语体系深度联动和一体建设ღ◈◈,加快形成中国特色ღ◈◈、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ღ◈◈,是习近平总书记给新时代司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ღ◈◈,这要求司法决策者带着情感为人民群众司法ღ◈◈。从具体实现路径方向分析ღ◈◈,需要司法决策实现从“去情感化”到“再情感化”叙事的转向ღ◈◈。但“再情感化”必须澄清和释明其与公正司法间的正相关关系ღ◈◈。作为情感领域的典型范畴ღ◈◈,“移情”无疑是最值得考察和检视的重要议题ღ◈◈。无论是其认知分支还是情感分支ღ◈◈,均敏于个案公正所涉及的细微判断和道德慎思ღ◈◈,均有利于“感受个案公正”的具象化ღ◈◈。这对有着丰厚“忠恕”文化传统的中国而言ღ◈◈,不仅为反思西方式法治的内在局限提供了新的思想资源ღ◈◈,也为我们超越现代法律“情感/理性二分”的理论预设ღ◈◈,并找到一条适合自身的中国式司法审判模式乃至法治现代化道路ღ◈◈,提供了深刻的思想启示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

  内容提要ღ◈◈:在金融需求与科技深化的双轮驱动下ღ◈◈,金融行业的资源不断优化配置ღ◈◈,促使金融行业从信息金融发展至互联网金融ღ◈◈,并进一步深化至金融科技ღ◈◈,对应形成了机构监管ღ◈◈、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ღ◈◈。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ღ◈◈,集中体现为“三元悖论”ღ◈◈:不可同时实现金融科技创新ღ◈◈、防范金融科技风险ღ◈◈、金融科技规则简单性ღ◈◈。采用理论研究法ღ◈◈,指出采用包容审慎监管可以优化金融科技规则简单性ღ◈◈,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科技风险ღ◈◈;采用比较研究法把你玩坏掉免费第3集樱花ღ◈◈,发现国内外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存在着内外冲突性ღ◈◈。基于国内外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的平衡经验及本土化金融监管实情ღ◈◈,中国应逐步构建金融科技包容审慎监管的平衡机制ღ◈◈,优化金融科技规则简单性ღ◈◈,从而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及其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目标ღ◈◈。

  内容提要ღ◈◈: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ღ◈◈,特别是大型语言模型的兴起ღ◈◈,使得传统以“可解释”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治理范式面临严峻挑战ღ◈◈。在技术层面ღ◈◈,大模型参数规模庞大ღ◈◈、架构复杂且具有涌现特性ღ◈◈,难以实现全面解释ღ◈◈;在认知层面ღ◈◈,专业术语与日常语言间存在极大差别ღ◈◈,加之人类认知负荷有限ღ◈◈,导致解释难以被有效理解ღ◈◈;在实践层面ღ◈◈,解释往往被异化为形式化的合规工具ღ◈◈,难以解决信任问题ღ◈◈。基于此ღ◈◈,从“可解释”到“可信任”的人工智能治理逻辑重构成为必然ღ◈◈。“可信任”范式通过多维度构建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整体信任ღ◈◈。在技术维度ღ◈◈,聚焦提升系统的稳健性ღ◈◈、可验证性和安全性ღ◈◈;在价值维度ღ◈◈,致力于实现人工智能与社会伦理价值对齐ღ◈◈;在治理维度ღ◈◈,注重构建分类分级监管ღ◈◈、责任明确与多元协同的适应性治理框架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三个维度相互支撑ღ◈◈,共同形成可信任人工智能的治理体系ღ◈◈。“可信任”范式并非完全取代“可解释”范式ღ◈◈,而是将后者置于更广阔的信任建构体系中ღ◈◈,作为特定情境下的重要手段而非普适性目标ღ◈◈。此种重构反映了人工智能治理理论从单一技术导向到“技术-社会-制度”综合视角的深化演进ღ◈◈,它既正视了复杂人工智能系统“黑箱”特性的客观存在ღ◈◈,又积极探索在此约束下建立多维信任的可行路径ღ◈◈,为应对日益复杂的人工智能系统提供了更为包容ღ◈◈、灵活的治理思路ღ◈◈。

  内容提要ღ◈◈:空天划界的模糊性导致了“临近空间”概念的产生ღ◈◈。国际社会就临近空间的管辖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ღ◈◈。管辖区域争议集中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区域范围上ღ◈◈,是管辖纷争的基础问题ღ◈◈。“临空国”ღ◈◈、临空飞行器“国籍国”与国际组织对临近空间活动都享有一定的管辖权利ღ◈◈,各主体的管辖权属易产生纠纷ღ◈◈。管辖事项争议则聚焦飞行活动ღ◈◈、资源开发与利用和普遍管辖事项等领域ღ◈◈,每个领域应当适用不同类型的制度规范ღ◈◈。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下ღ◈◈,需要重点考虑和平利用ღ◈◈、主权利益ღ◈◈、安全保障和国际合作四项原则ღ◈◈,将其作为解决管辖争议ღ◈◈、构建相关机制乃至建设临近空间法治体系的基本依据ღ◈◈。

  内容提要ღ◈◈:空间探索进入商业化时代ღ◈◈,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各类空间投资活动ღ◈◈。然而ღ◈◈,因国际投资法以及国际公法共同存在制度供给短缺问题ღ◈◈,许多空间投资活动几乎无法得到现有国际投资协定的有效保障ღ◈◈。具体而言ღ◈◈,在国际投资协定中ღ◈◈,合格投资的满足存在不确定性ღ◈◈,实体待遇条款难以满足空间投资活动的现实需求ღ◈◈。在国际公法中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都存在制度不够清晰ღ◈◈、东道国对具体空间活动的管辖权不明等问题ღ◈◈。这些制度供给上的缺失也是国际投资法难以有效保障空间投资活动的深层原因ღ◈◈。各国应重视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公法的联动关系ღ◈◈,并尽快在制度供给层面予以完善ღ◈◈,以实现对各类空间投资活动的有效保障ღ◈◈。

  内容提要ღ◈◈: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ღ◈◈,是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人权文明转型的生动体现ღ◈◈,转型的文明基因ღ◈◈,深深镌刻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之中ღ◈◈,也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ღ◈◈。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逻辑ღ◈◈,生成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对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探索ღ◈◈、坚实基础ღ◈◈,以及法治保障的动力中ღ◈◈。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代转型不但在人本观念上实现了对自身传统范式的超越ღ◈◈,更是提炼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ღ◈◈,实现了对所谓“普世价值”和文明冲突论的范式超越ღ◈◈。“两个结合”作为必由之路ღ◈◈,深刻塑造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政治性ღ◈◈、人民性ღ◈◈、历史性与民族性ღ◈◈。

  内容提要ღ◈◈:《民法典》规定结婚双方负有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ღ◈◈,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ღ◈◈。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ღ◈◈,存在“重大疾病”认定模糊ღ◈◈、告知义务主体范围过窄ღ◈◈、告知义务标准不清和婚姻撤销权行使规则存在漏洞等裁判困境ღ◈◈。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ღ◈◈,应当根据该疾病对患病一方的行为能力ღ◈◈、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ღ◈◈、伴侣权利的行使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进行类型化ღ◈◈。对于告知义务的主体ღ◈◈,应当扩张至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ღ◈◈。对于告知义务标准的判断ღ◈◈,如果患病一方告知内容及告知方式不足以使另一方作出是否缔结婚姻的判断ღ◈◈,则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ღ◈◈,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患病一方ღ◈◈;被隐瞒一方在知晓另一方健康情况后ღ◈◈,若出于人道主义陪伴患病方治疗ღ◈◈,则撤销权应当在患病方治愈或确认无法治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ღ◈◈,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ღ◈◈,并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ღ◈◈。

  内容提要ღ◈◈: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背景下ღ◈◈,完善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判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ღ◈◈。然而ღ◈◈,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条约的缺乏ღ◈◈、司法实践中长期采用事实互惠认定的先天局限使得双方国家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ღ◈◈。单轮博弈的情境使得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判成为似是而非的“理性选择”ღ◈◈,而多回合的博弈过程凸显出“拒绝”背后潜藏的弊端ღ◈◈。优先在跨境破产领域适用法律互惠的初次尝试ღ◈◈,以及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推定互惠之范例对事实互惠的软化把你玩坏掉免费第3集樱花ღ◈◈,均为走出“囚徒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ღ◈◈。“智猪博弈”与“猎鹿博弈”揭示出积极促进跨境破产互惠关系的成立始终是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必然抉择ღ◈◈,合作共赢的收益远大于各行其是ღ◈◈,在此过程中也需同时兼顾国家利益面纱后的私人利益ღ◈◈。涉外法治视域下ღ◈◈,为进一步理性适用互惠原则ღ◈◈,实践中应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基准ღ◈◈,针对跨境破产的互惠关系ღ◈◈,可率先适用法律互惠进行审查判断ღ◈◈,当双方不存在法律互惠时ღ◈◈,再通过事实互惠审查对案件逐步分流ღ◈◈,并辅之以推定互惠进而提高审查质效ღ◈◈。

  内容提要ღ◈◈:国家机关间共享个人数据属于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ღ◈◈,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ღ◈◈。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ღ◈◈,“告知同意”规则无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的数据共享活动ღ◈◈,且以“法定职责”和“公共利益”为依据的数据共享标准具有模糊性ღ◈◈,导致难以精准界定以“履职需要”为目的的数据共享边界ღ◈◈。为此ღ◈◈,应以目的限制原则为核心ღ◈◈,构建国家机关共享个人数据的规范框架ღ◈◈。纵向维度上ღ◈◈,通过对“法定职责/公共利益—行为目的”进行程序性解释ღ◈◈,依据“场景—事由—功能”的递进式说明ღ◈◈,厘定数据共享活动中的具体目的ღ◈◈。横向维度上ღ◈◈,以比例原则为标准ღ◈◈,审视国家机关间共享个人数据的真实ღ◈◈、决定性目的ღ◈◈。在此基础上ღ◈◈,以个人数据类型为依据ღ◈◈,对共享目的的合理性ღ◈◈、关联性进行审查ღ◈◈:对私密数据采用“直接关联”标准ღ◈◈,对一般数据采用“合理关联”标准ღ◈◈,对基础数据采用“适度关联”标准ღ◈◈,从而构建起目的限制原则适用的规范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智能驾驶作为人工智能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的前沿产物ღ◈◈,正在重塑汽车产业与社会治理格局ღ◈◈。然而ღ◈◈,传统还原论思维下的规制模式已无法有效应对其系统性挑战ღ◈◈,导致目标ღ◈◈、规范ღ◈◈、流程与权责等四重失衡困境ღ◈◈,其本质是将复杂的智能驾驶规制拆解为孤立要素进行应对ღ◈◈。因此ღ◈◈,应引入系统观念并从理念ღ◈◈、策略ღ◈◈、工具和结构四个层面重构智能驾驶规制体系ღ◈◈。在此基础上ღ◈◈,应推进立法ღ◈◈、主体和流程三大协同路径ღ◈◈:立法协同通过统一立法与多法衔接构建整体性法律框架ღ◈◈;主体协同通过政企合作与企业间协作实现风险共治ღ◈◈;流程协同通过全周期联动实现研发ღ◈◈、准入ღ◈◈、运营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追责各环节的有机衔接ღ◈◈。系统观念为智能驾驶规制提供了从要素分割走向系统整合的新范式ღ◈◈。

  内容提要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性ღ◈◈,关涉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的角色定位ღ◈◈、土地出让市场的稳定以及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ღ◈◈。国有土地承载着公权力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代表的私人利益ღ◈◈,两种利益交错影响着最高审判机关的态度ღ◈◈,地方法院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ღ◈◈。理论上出让合同定性难题可化解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的区分标准问题ღ◈◈,行政法学界已从最初的“主体说”和“目的说”向“行政法律关系说”靠拢ღ◈◈;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开始倾向于以“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标准判断出让合同的性质ღ◈◈。理论与实践的趋同ღ◈◈,提供了确立判断标准的思路ღ◈◈,即从合同文本与裁判规则中ღ◈◈,提炼出“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这一新的认定标准ღ◈◈,从而补足民事合同理论的解释力ღ◈◈,增强司法实践的引导力ღ◈◈,为有效规范和调节土地流转行为ღ◈◈、激活市场信心注入稳定的法治力量ღ◈◈。

  内容提要ღ◈◈:近年来ღ◈◈,欧盟强化对外资的控制与审查ღ◈◈,并形成了以《欧盟并购条例》《外资审查条例》和《外国补贴条例》为核心的三重监管框架ღ◈◈。然而ღ◈◈,该监管框架在规制对象ღ◈◈、规制逻辑ღ◈◈、审查因素等方面都有对国企的针对性ღ◈◈、歧视性之嫌ღ◈◈,不仅阻碍了国企投资进入欧盟市场ღ◈◈,也挤压了现有国际经贸规则的适用空间并产生负面示范效应ღ◈◈。为保障中国发展利益与国企合法权益ღ◈◈,应善用国内和国际两种机制ღ◈◈,积极采取因应措施ღ◈◈。在政府层面ღ◈◈: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ღ◈◈;推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生效ღ◈◈;构建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经贸规则ღ◈◈;以竞争中性原则指引国企改革ღ◈◈。在企业层面ღ◈◈:加强合规审查与风险防范ღ◈◈;运用欧盟公共利益进行抗辩ღ◈◈;寻求欧盟法下的救济途径ღ◈◈。

  内容提要ღ◈◈:近年来ღ◈◈,发达经济体积极推动在区域贸易协定(RTA)中构建数字知识产权规则体系ღ◈◈,意图夺取全球数字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制定权ღ◈◈。然而ღ◈◈,中国ღ◈◈、美国ღ◈◈、欧盟等主导的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在约束效力ღ◈◈、涵盖范围ღ◈◈、条款深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ღ◈◈,体现了不同经济体在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领域的立场分歧和产业利益冲突ღ◈◈。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趋向为ღ◈◈:基于保护数字产业利益的逻辑ღ◈◈,美欧等不断推动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向更高标准发展ღ◈◈;大多数经济体逐渐接受美欧主导的部分高标准数字知识产权规则ღ◈◈;“南北矛盾”导致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趋于“碎片化”和“交叠化”ღ◈◈。对此ღ◈◈,中国应深度参与全球数字知识产权治理ღ◈◈,积极推动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谈判ღ◈◈,构建符合中国核心利益的R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晚近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重点是保障东道国的规制权ღ◈◈,纳入一般例外条款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举措之一ღ◈◈。从Eco Oro案的裁决看ღ◈◈,一般例外条款作为保障东道国政策空间安全网的设想并未实现ღ◈◈,其本质原因在于投资协定文本规定的模糊性以及仲裁庭的定性不明ღ◈◈。投资条约下的一般例外虽然源自GATT/WTOღ◈◈,但二者在文本ღ◈◈、宗旨和上下文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解释的不同和性质的区别ღ◈◈。投资条约下的一般例外条款应定性为排除而非抗辩ღ◈◈。这一定性可以更好地发挥一般例外条款的保障作用ღ◈◈,同时厘清一般例外与投资实体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ღ◈◈,实现国际投资体制的可持续性发展ღ◈◈。

  内容提要ღ◈◈:我国正在申请加入CPTPPღ◈◈,该协定高度重视国企的规制问题ღ◈◈。在规则层面ღ◈◈,我国国企法律制度与CPTPP国企条款之间尚存较大差距ღ◈◈,是我国加入该协定的重点问题ღ◈◈。在场域层面ღ◈◈,国际社会正在经历国际经贸规则重构ღ◈◈,国内社会正在经历发展模式转型ღ◈◈。我国可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与CPTPP的接合ღ◈◈:阐释《宪法》相关规定蕴含的竞争法理念ღ◈◈;厘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企反垄断豁免范围并扩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ღ◈◈;制定国企单行立法ღ◈◈,将国企分类改革ღ◈◈、混合所有制改革法治化ღ◈◈,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国企竞争中立改革ღ◈◈。

  内容提要ღ◈◈:人民法院案例库与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的建立ღ◈◈,标志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具备了释法说理功能与“准法源”地位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ღ◈◈,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词内涵的认识模糊或存在差异ღ◈◈,加之统一适用规则的缺位ღ◈◈,导致裁判文书出现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则混同ღ◈◈、具体规则被抽象原则替代ღ◈◈、实质论证不足等“规则逃逸”现象ღ◈◈,削弱了司法推理的逻辑自洽性与裁判结论的整全性ღ◈◈。基于法律整全性理论ღ◈◈,需构建系统的司法方法论框架ღ◈◈:在实体层面ღ◈◈,以融贯论统摄核心价值观主题词的解释路径ღ◈◈,通过最大化证立实现裁判结果与核心价值的契合ღ◈◈;在程序层面ღ◈◈,应明确区分法律规则ღ◈◈、法律原则与核心价值观的适用逻辑ღ◈◈,遵循“个人-社会-国家”的梯度论证顺序ღ◈◈;在推理模式上ღ◈◈,可将“主题词”作为小前提嵌入演绎结构ღ◈◈,实现从传统“三段论”向“四段递归论”的范式转换ღ◈◈。

  内容提要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1982年“入宪”以来ღ◈◈,其宪法内涵始终缺乏明确界定ღ◈◈,对其进行宪法释义是厘清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功能定位的应有之义ღ◈◈。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再到《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过渡性组织演变为市场主体ღ◈◈,最终被赋予特别法人的身份ღ◈◈,其角色变迁反映了宪法围绕“国家—集体—农民”三元关系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调整ღ◈◈。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体而言ღ◈◈,其成员身份具有“建设者—受益者”的双重属性ღ◈◈,集体所有权兼具“经济权利—社会公权力”的复合特征ღ◈◈,组织形态呈现“经济组织—类行政组织”的二元特性ღ◈◈。在此构造下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内含经济ღ◈◈、社会与政治功能的治理主体ღ◈◈,需要克服公共属性弱化ღ◈◈、治理效能衰减等现实问题ღ◈◈,通过宪法规范续造其功能体系ღ◈◈,弥合规范文本与实践功能之间的张力ღ◈◈。

  内容提要ღ◈◈:《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体系上初步回应了气候治理的法律需求ღ◈◈,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仍存在若干问题ღ◈◈,包括编章定位不清ღ◈◈、制度内容不全ღ◈◈、授权条款不足以及责任体系不健全等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法典对国家履约和气候治理的支持能力ღ◈◈。为完善气候变化相关规范ღ◈◈,建议在结构层面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编”,强化其制度独立性与体系辨识度ღ◈◈;在制度设计方面ღ◈◈,兼顾减缓与适应两类机制ღ◈◈,补足碳税等关键制度ღ◈◈;在规范衔接上ღ◈◈,增加授权性条款ღ◈◈,增强该法典与下位立法之间的衔接能力ღ◈◈;在责任配置上ღ◈◈,平衡国家主导与多元主体协同ღ◈◈,明确企业ღ◈◈、公民等私主体的义务ღ◈◈,并健全法律责任机制ღ◈◈。应对气候变化不应仅是宣示性政策转化为法律文本的过程ღ◈◈,更应构建清晰ღ◈◈、可操作的气候治理法律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在新一轮金融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ღ◈◈,金融安全审查权的法治化配置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议题ღ◈◈。尽管中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为基础的法规框架ღ◈◈,但现行金融安全审查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ღ◈◈,特别是监管资源整合ღ◈◈、审查程序透明度以及法律效力保障等方面急需完善ღ◈◈。基于此ღ◈◈,应以中央金融委员会为核心ღ◈◈,设立专门的“金融安全委员会”,负责行使金融安全审查权ღ◈◈,并明确其职责范围与运行机制ღ◈◈。同时ღ◈◈,应在金融安全审查中贯彻非歧视性ღ◈◈、透明化ღ◈◈、相称性原则ღ◈◈,强化问责机制ღ◈◈,优化审查流程ღ◈◈,完善后续跟踪监管与外部监督体系ღ◈◈。这一制度设计ღ◈◈,旨在实现金融安全审查与金融审慎监管的统筹协调ღ◈◈,既保障国家金融安全ღ◈◈,又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包容ღ◈◈,为中国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ღ◈◈。

  内容提要ღ◈◈:作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ღ◈◈,网络诽谤行为中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情况面临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和传播次数的认定问题ღ◈◈。网络诽谤行为侵害的法益包括被害人的名誉权和网络空间秩序ღ◈◈。在网络诽谤行为中ღ◈◈,传播行为属于介入因素ღ◈◈。在认定因果关系时ღ◈◈,应当先比较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与传播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因果力ღ◈◈。由于二者因果力大小没有明显区别ღ◈◈,进而应判断传播行为的异常性ღ◈◈。异常性的判断有三个维度ღ◈◈,即介入因素的预见可能性ღ◈◈、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和介入因素本身的正当性ღ◈◈。在认定传播次数时ღ◈◈,应当扣除不涉及实质侵害法益的传播行为ღ◈◈。在计算网络诽谤信息的点击ღ◈◈、浏览次数时ღ◈◈,应当扣除被害人和机器人的点击ღ◈◈、浏览量ღ◈◈,对网站管理人员的点击ღ◈◈、浏览量则无需予以扣除ღ◈◈。在计算网络诽谤信息的转发数量时把你玩坏掉免费第3集樱花ღ◈◈,应当将机器人的转发量纳入计算范围ღ◈◈。

  内容提要ღ◈◈: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贯彻落实政策和立法的重要作用ღ◈◈。政府备案审查没有发挥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想作用ღ◈◈,致使其在实践中违反法制统一ღ◈◈、损害公民权利ღ◈◈。通过梳理120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备案审查通报发现ღ◈◈,备案(文件制定)机关对政府备案审查的质效发挥有一定影响ღ◈◈。运用组织社会学的原理ღ◈◈,引入注意力分配ღ◈◈、激励机制和权威等概念工具分析后发现ღ◈◈,中央政令对于备案审查机关的注意力分配具有重要牵引作用ღ◈◈,激励机制是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的重要因素ღ◈◈,专业型权威是实现备案审查实质化的核心要素ღ◈◈。据此ღ◈◈,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ღ◈◈,有必要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文件制定)机关ღ◈◈、备案审查机关ღ◈◈、备案审查监督机关三方协同机制ღ◈◈,包括ღ◈◈:制定过程介入机制ღ◈◈,即由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邀请备案审查机关参与文件制定过程ღ◈◈;审查过程分层级机制ღ◈◈,即在备案审查机关建立不同层次的审查机制ღ◈◈;备案审查监督机制ღ◈◈,即备案审查监督融贯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ღ◈◈。

  内容提要ღ◈◈: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体现群体某种心理认知观念的行为方式ღ◈◈。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先后确立了习惯的补充法源地位ღ◈◈,实现了补充法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的转变ღ◈◈。现有规范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ღ◈◈,但由于缺乏习惯法源的裁判经验ღ◈◈,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习惯考量标准阙如ღ◈◈、适用条件和位阶认识模糊ღ◈◈、价值指引和释明说理不明确等诸多困境ღ◈◈。综合司法判例分析ღ◈◈,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习惯法源适用不能简单或极端对待ღ◈◈,应注重三大面向ღ◈◈:以经济社会生活事实为基础ღ◈◈,以开放包容态度对待案涉民间习俗或惯例事实ღ◈◈,审慎甄别传统习惯和探究新型习惯ღ◈◈;充分发挥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功能ღ◈◈,坚守补漏适用抑或法定优先适用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为导引ღ◈◈,充分释明说理ღ◈◈,彰显我国民事生活本土性品格ღ◈◈,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ღ◈◈。

  内容提要ღ◈◈:婚姻行为能力是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ღ◈◈。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以意思能力为核心和基础ღ◈◈,同时受到经济ღ◈◈、社会ღ◈◈、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ღ◈◈。在中国婚姻关系的缔结中ღ◈◈,基于对经济ღ◈◈、社会ღ◈◈、生理健康等因素的考量ღ◈◈,形成了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的法定婚龄ღ◈◈,基于家庭功能主义和婚姻伦理价值的贯彻需要ღ◈◈,形成了较低的意思能力程度要求ღ◈◈;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消灭中(请求宣告婚姻无效ღ◈◈、撤销婚姻和离婚),财产关系处理的复杂性ღ◈◈、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结合ღ◈◈,催生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标的行为能力要求ღ◈◈。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结婚行为能力ღ◈◈;《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2条在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两个层面都应进行相应的扩张ღ◈◈;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ღ◈◈、撤销婚姻以及诉讼离婚ღ◈◈,需要公权力的介入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ღ◈◈。

  内容提要ღ◈◈:对于轻罪的界定ღ◈◈,应当兼顾立法与司法ღ◈◈、形式与实质标准ღ◈◈,以法定刑档次为基础ღ◈◈,结合罪行轻重的变量要素ღ◈◈,通过处断刑动态判断是否为实质的轻罪ღ◈◈。基于类型化思维ღ◈◈,在横向分类方面ღ◈◈,可根据法定刑将轻罪划分为一般轻罪ღ◈◈、轻微罪ღ◈◈、微罪三类ღ◈◈,并依据法益性质ღ◈◈、既遂形态及危害程度等变量要素ღ◈◈,构建动态ღ◈◈、开放的轻罪类型体系ღ◈◈;同时ღ◈◈,需要考虑不同的刑罚种类对轻罪分类的影响ღ◈◈,将管制刑ღ◈◈、附加刑通过比例折算纳入罪量评估考量当中ღ◈◈。在纵向分级方面ღ◈◈,可参考数据分级逻辑ღ◈◈,通过分级对象确定ღ◈◈、分级要素识别ღ◈◈、轻罪影响分析等方法步骤ღ◈◈,建立罪质罪量大小与刑罚轻重之间的对应关系ღ◈◈,形成三级刑量档次ღ◈◈,差异化地配置刑罚与非刑罚措施ღ◈◈。在轻罪的定罪免刑ღ◈◈、附随后果ღ◈◈、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适用过程中ღ◈◈,构建梯度化ღ◈◈、层次化的分类分级机制ღ◈◈,以实现轻罪的精细化治理ღ◈◈。

  内容提要ღ◈◈:如何完善轻重有别的犯罪治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问题之一ღ◈◈。轻罪案件诉讼制度的政策方案与改革举措包含“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价值取向ღ◈◈。这一价值取向既符合繁简分流的基本司法规律ღ◈◈,又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ღ◈◈,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要求ღ◈◈。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不足ღ◈◈、对公正的偏离以及对被害人的忽视是美国轻罪制度最为突出的三大问题ღ◈◈,从美国轻罪制度的深刻教训来看ღ◈◈,全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ღ◈◈、坚守司法公正的基本立场ღ◈◈、高度重视被害人权利保护应当成为我国轻罪案件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理念ღ◈◈。轻罪案件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价值ღ◈◈,应当重点围绕强制措施ღ◈◈、附条件不起诉ღ◈◈、程序简化ღ◈◈、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对我国轻罪案件诉讼制度加以优化完善ღ◈◈。

  内容提要ღ◈◈:唐宋之际是中国历史上的变革期ღ◈◈,建立于唐末五代分裂割据中的宋朝深刻总结了前朝的经验与教训ღ◈◈,在空前强化中央集权的基础上ღ◈◈,重视法制建设和强化反贪防腐意识ღ◈◈,使宋朝的监察制度与唐朝相较有了明显的变化ღ◈◈,而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监察体制的调整ღ◈◈、监察立法的细化和监察效果更为显著这三个方面ღ◈◈。以史为鉴ღ◈◈,可知兴替ღ◈◈。对唐宋监察制度的研究与深刻剖析ღ◈◈,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ღ◈◈,更能对当下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实践贡献宝贵的历史经验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

  内容提要ღ◈◈:1930年前后ღ◈◈,国民党试图以“三民主义”为核心思想将新闻与言论完全纳入“党治”轨道ღ◈◈,对新闻记者群体的执业产生巨大影响ღ◈◈。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ღ◈◈,新闻界主动寻求调适之策ღ◈◈,呼吁当局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ღ◈◈,试图调和“党治”“训政”与“自由”的关系ღ◈◈,倾向于追求“有限制”的“合法”自由ღ◈◈,以保障正当的职业权益ღ◈◈。《出版法》公布后ღ◈◈,尽管其内容并不尽如人意ღ◈◈,但新闻界的主流声音认为与“无法”的状态相比仍具有积极意义ღ◈◈,虽然此后新闻界依然呼吁当局对《出版法》进行修正ღ◈◈,但是要求废止《出版法》的声音并不多见ღ◈◈,反而进一步促进了新闻界对新闻ღ◈◈、法制与职业自由关系的深入思考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转型时期新闻法制化的进程ღ◈◈。

  内容提要ღ◈◈:在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背景下ღ◈◈,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奠基工程ღ◈◈,面临着法理依据不明的困境ღ◈◈。作为我国首部学前教育专项立法ღ◈◈,《学前教育法》直面城乡普惠性教育资源结构性短缺ღ◈◈、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制度性盲区ღ◈◈,以及师资专业水平滞后于优质均衡发展的三大现实诉求ღ◈◈,以“儿童权利优先”“教育公平”“质量保障”为立法原则ღ◈◈,强调通过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协同机制ღ◈◈,形成儿童发展本位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价值取向ღ◈◈。在体系构建上ღ◈◈,《学前教育法》不仅明晰了学前教育瓶颈问题的破解之道ღ◈◈,搭建科学合理的内容体系ღ◈◈,且进一步强化了重视学前儿童权益保护与师资力量提升的保障要求ღ◈◈。

  内容提要ღ◈◈: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求ღ◈◈、“家弱园强社隐”的实践困境以及“教育政策法律化”的迫切需要ღ◈◈,《学前教育法》通过多个条款分别确立了家庭ღ◈◈、幼儿园和社会(社区)协同共育的内容ღ◈◈。“家园社协同育人”条款规定了家园社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ღ◈◈,体现出儿童本位的理念ღ◈◈、明确了学校主导下的共育模式ღ◈◈、厘清了家园社的职责分工ღ◈◈,但同时也存在共育内容有待聚焦ღ◈◈、沟通机制有待完善ღ◈◈、评价标准有待细化等不足之处ღ◈◈。据此ღ◈◈,应当在《学前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以课程为核心的共育内容ღ◈◈,明确家长参与权的内容和限度ღ◈◈,将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和程序规范化ღ◈◈,同时就家园社协同共育的效果构建一套全面系统的评价标准ღ◈◈,从而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夯实底部根基ღ◈◈。

  内容提要ღ◈◈: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列为立法宗旨之一ღ◈◈,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时代变迁ღ◈◈。通过受案范围规范解释ღ◈◈,辅以信访导入机制和法院释明机制ღ◈◈,能够在入口处形成能收尽收的受案范围ღ◈◈;通过前置情形列举规定规范解释ღ◈◈,辅以司法引流和特别法规定的设置ღ◈◈,能够在分道处实现能置尽置的案件分流ღ◈◈;行政复议调解原则具有无范围限制ღ◈◈、全流程适用和刚性约束力的特质ღ◈◈,通过分类调解ღ◈◈、中止情形和平台资源的灵活适用ღ◈◈,能够在办理时营造能调尽调的程序空间ღ◈◈;变更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具有优先适用的中心地位ღ◈◈,通过各类具体情形的精准适用和司法审查的充分尊重ღ◈◈,能够在出口处形成能改尽改的复议决定ღ◈◈。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支撑性机制的解释适用ღ◈◈,将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性ღ◈◈、根本性任务ღ◈◈。

  内容提要ღ◈◈:当前ღ◈◈,调解已成为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础程序ღ◈◈。行政复议调解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ღ◈◈,通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合意解决纠纷ღ◈◈,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ღ◈◈。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书ღ◈◈,其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ღ◈◈。从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ღ◈◈、内容和实施来看ღ◈◈,其具有“作为合意结案方式”“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果”和“作为执行依据”的三重规范属性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规则ღ◈◈、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方式需要在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规定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ღ◈◈,以更好实现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制度效能ღ◈◈。

  内容提要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ღ◈◈、保障公民ღ◈◈、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大核心法律途径ღ◈◈,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主体框架ღ◈◈。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大复议ღ◈◈、中诉讼ღ◈◈、小信访”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大量应用ღ◈◈,司法实践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ღ◈◈。理论层面ღ◈◈,应重新界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ღ◈◈,对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进行再定位ღ◈◈、再考量ღ◈◈。实践层面ღ◈◈,应确立层次化的审查思路ღ◈◈,妥善把握行政诉讼的谦抑性与终局性ღ◈◈,注重比例原则的适用ღ◈◈,妥善解释“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ღ◈◈,确立“较小改动”规则ღ◈◈,推动复议与诉讼受案标准的全面衔接ღ◈◈,并构建行政复议事实认定的司法确认机制ღ◈◈,探索构建系统化的“一揽子”纠纷解决程序ღ◈◈。同时ღ◈◈,积极运用穿透式审查方式ღ◈◈,深化调解和解制度ღ◈◈,多措并举推动源头治理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构建长效解决机制ღ◈◈,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ღ◈◈,回应当事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ღ◈◈。

  内容提要ღ◈◈:近年来ღ◈◈,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罪错案件频发ღ◈◈,引发社会对“低龄免责”现象的广泛关注ღ◈◈。为落实“宽容但不纵容”的刑事政策ღ◈◈,在刑罚难以介入时ღ◈◈,应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教育ღ◈◈、感化与矫治功能ღ◈◈。当前立法尚存在待完善之处ღ◈◈:依附于成人刑法体系ღ◈◈,缺乏少年司法特殊性ღ◈◈;补充性定位制约其优先适用ღ◈◈;措施种类单一ღ◈◈、刚柔失衡ღ◈◈,难以适应差异化矫治需求ღ◈◈;实体与程序衔接不足等ღ◈◈。建议推动制订《少年司法法》,扩大适用范围ღ◈◈,确立“非刑罚处置优先”原则ღ◈◈,优化措施体系ღ◈◈,完善程序保障ღ◈◈,构建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性ღ◈◈、协同性与价值导向进一步推动传统部门法律的生态化转型ღ◈◈。为填补环境责任在“企业生命终结”环节的制度盲区并实现与所属法律体系的价值贯通ღ◈◈,企业破产法的生态化势在必行ღ◈◈。破产法生态化并不意味着对破产法原有法律逻辑和规则的否定ღ◈◈,其核心在于对生态利益的局部引入和接纳ღ◈◈。应当遵循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平衡ღ◈◈、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转化的法律思维ღ◈◈,构建企业破产法生态化制度ღ◈◈。根据破产法的利益平衡机制ღ◈◈,明确生态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是破产法生态化的基础ღ◈◈。加强破产企业的生态环境审查ღ◈◈、落实破产管理人的环境保护义务ღ◈◈、建立绿色破产府院联动协作机制是破产法生态化的保障制度ღ◈◈。明确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ღ◈◈,形成破产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处置常态化机制是“双碳”目标下破产法生态化的制度发展新趋势ღ◈◈。

  内容提要ღ◈◈:当前国际数据治理呈现美欧俄中四大模式并立的格局ღ◈◈,规则冲突ღ◈◈、区域割裂和排他性数据圈的形成加剧了国际规则体系的碎片化ღ◈◈。中美两国2024年的政策转向进一步凸显这一治理格局的复杂性ღ◈◈:中国通过《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构建“平衡模式”ღ◈◈,而美国则通过《14117行政命令》等新规强化“精准遏制”战略ღ◈◈。可提出构建“分层协同”治理框架ღ◈◈,包括在联合国框架下确立数据主权相对性原则ღ◈◈、改革WTO电子商务规则ღ◈◈、建立差异化流动机制等ღ◈◈。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在数字时代的“流动”与“控制”之间找到再平衡支点ღ◈◈,为构建可持续的全球数据治理秩序贡献中国智慧ღ◈◈。

  内容提要ღ◈◈:数据具有流动性ღ◈◈、共享性ღ◈◈、无限性等特质ღ◈◈,它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保障ღ◈◈。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ღ◈◈,其引发了数据非法收集ღ◈◈、利用ღ◈◈、泄漏等法律风险ღ◈◈,并影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前景ღ◈◈。平衡数据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对待数据的应然立场ღ◈◈,数据利用与开发的基准与关键是数据安全ღ◈◈。根据数据主体属性的不同ღ◈◈,数据可被划分为个人数据ღ◈◈、企业数据和国家数据ღ◈◈。对不同数据主体类型应坚持区分制保护策略ღ◈◈,对个人数据应适用知情同意原则ღ◈◈,对企业数据应通过构建企业数据治理体系来保障其安全ღ◈◈,对国家数据的保护应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下ღ◈◈。

  内容提要ღ◈◈: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数据恶意利用行为法益损害后果的多重不确定性ღ◈◈,致使涉数据类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更加难以界定ღ◈◈。与个人数据直接关联的片面帮助行为ღ◈◈,只有符合中立帮助行为的所有成立条件时ღ◈◈,才能被纳入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与否的讨论范围ღ◈◈。数据恶意利用行为的准确定性ღ◈◈,是合理界定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前提ღ◈◈。作为限缩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理论根据ღ◈◈,综合说明显较于单纯的主观说ღ◈◈、客观说更具实质合理性ღ◈◈。但作为抽象观念指导的综合说ღ◈◈,在双重限缩涉数据类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时ღ◈◈,应该根据对应个人数据恶意利用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法益损害后果及其场域的特殊性ღ◈◈,予以区分处理ღ◈◈,并且其处罚范围理应受到体系解释的规范限定ღ◈◈。

  内容提要ღ◈◈:数据与信息的混同评价造成了数据安全法律适用的混乱ღ◈◈,也是数据法益回归论ღ◈◈、复合论与独立论的争议焦点ღ◈◈。从数据与信息的区别来看ღ◈◈,随着数据本体价值的凸显ღ◈◈,数据安全法益逐渐超越了信息法益的评价范畴ღ◈◈,展现出作为独立法益的事实依据与宪法基础ღ◈◈,应肯定其独立性ღ◈◈。但从二者的联系来看ღ◈◈,独立法益的确立只是基于类型化的社会风险及应对策略而将这一自由保障条件予以明示ღ◈◈,数据安全法益在本质上仍是对信息法益的早期化保护ღ◈◈,是服务于多类型信息法益的工具性集体法益ღ◈◈。在具体情境下ღ◈◈,信息法益与数据安全法益存在包含关系ღ◈◈,应基于信息法益对保障其存在状态的条件性法益的吸收ღ◈◈,认定以数据不法行为侵害传统法益仅成立传统犯罪ღ◈◈。应强化对重要数据类型的保护ღ◈◈,同时将信息法益受侵害危险性的阙如作为出罪事由ღ◈◈,以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定ღ◈◈。

  内容提要ღ◈◈:算法消费者是自然人在智能互联网中以“数字人”基础构建而成的一种算法身份ღ◈◈。算法消费者的命题突出了数字时代消费者的特殊地位ღ◈◈,并推动消费者保护理论从消费者到算法消费者演进ღ◈◈。传统消费者保护利益格局的缺陷在于ღ◈◈,无法应对数字时代算法消费者面临的数据不平等ღ◈◈、算法不平等等结构性失衡ღ◈◈。数字时代利益格局发生变化ღ◈◈,并呈现多样化和差异性等特征ღ◈◈。算法消费者保护包括妥善处理平台健康发展与算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ღ◈◈,调和数据ღ◈◈、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系ღ◈◈,以及建立算法规制ღ◈◈、数据治理ღ◈◈、平台治理和个体赋权的多层次保护体系三个基本面向ღ◈◈。算法消费者保护的关键在于ღ◈◈,寻求个人信息保护ღ◈◈、规制算法和平台企业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ღ◈◈,建立算法规制ღ◈◈、数据治理ღ◈◈、平台治理和算法消费者赋权的社会共治多层次保护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均势是经典国际法的核心概念ღ◈◈、原则和基础ღ◈◈,是塑造欧洲地域性法政秩序的重要力量ღ◈◈。但它并非自始便处于国际法中ღ◈◈,而是要经历为法律所收编的过程ღ◈◈。回顾国际法中均势之起源ღ◈◈,可以发现均势是在西班牙王位继承危机的背景下被“法律化”的ღ◈◈,共经历两个阶段ღ◈◈:首先ღ◈◈,各方经由各自表述的高级法原理——“大国家”法权ღ◈◈、两种国家理性与均衡的涉外面向——使均势在位阶上领先于一国的根本法ღ◈◈;其次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通过高级法所创造的普遍共识使均势借由《乌得勒支条约》进入国际法ღ◈◈,获得了成文法形态ღ◈◈,并被后续的国际条约不断重申ღ◈◈。而国际法中的均势既促进了欧洲的自我认同ღ◈◈,也使域外成为需要取得欧洲肯认的对象ღ◈◈。清季中国正是在这一情境下与均势相遇ღ◈◈,并谋求进入国际法大家庭ღ◈◈。

  内容提要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ღ◈◈,明确“环境污染”的概念尤为关键ღ◈◈。当前污染防治立法门类虽全但概念分散ღ◈◈,学术研究定义多元但专门探讨有限ღ◈◈,“环境污染”概念界定面临环境范畴界定不明ღ◈◈、术语关系错综复杂ღ◈◈、属概念选择模糊三大挑战ღ◈◈。环境立法实践应以“属+种差”定义法为路径ღ◈◈,辅以语法学ღ◈◈、逻辑学理论ღ◈◈,从而厘清“环境污染”与相关术语的界限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典概念框架ღ◈◈。“环境”应涵盖自然环境中的无机环境及社会环境中的物理社会环境(建筑物)ღ◈◈;“污染环境”与“环境污染”互为充要ღ◈◈,其定义模式涉及立法技术考量ღ◈◈;法典中“环境污染”与“污染”可相互指代“ღ◈◈;有害影响”作为“环境污染”的属概念优于“现象”与“损害”ღ◈◈。据此ღ◈◈,建议将“环境污染”定义为ღ◈◈:“在生产和生活中直接或间接向水ღ◈◈、空气ღ◈◈、土壤或建筑物排放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ღ◈◈,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ღ◈◈,其性质足以降低环境质量ღ◈◈、危害公众健康ღ◈◈、破坏生态环境ღ◈◈。”

  内容提要ღ◈◈:虽然强人工智能实体仅仅是人类可以控制的且依靠电能而存续的智能机械产品ღ◈◈,应成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ღ◈◈,但是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已成为无法相互说服的争论ღ◈◈。因此ღ◈◈,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ღ◈◈,合理规制强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ღ◈◈,应是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规范目的ღ◈◈。应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应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ღ◈◈,已由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实然意义上的刑法法益ღ◈◈。只要能合理规制人工智能实体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ღ◈◈,则不必拘泥于是否赋予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ღ◈◈。对不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弱人工智能实体而言ღ◈◈,应回归刑法归责的基本原理规制ღ◈◈。针对人工智能产品制造者等相关责任人ღ◈◈,可设置设计ღ◈◈、制造ღ◈◈、销售ღ◈◈、使用不符合算法安全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罪ღ◈◈,擅自改变人工智能产品算法与用途罪以及滥用人工智能罪ღ◈◈,以保护算法安全法益ღ◈◈。对具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强人工智能实体而言ღ◈◈,不仅可通过保安处分的制定与实施合理规制其法益侵害行为ღ◈◈,并且可以设想算法制裁ღ◈◈,因为既然可通过算法技术的设计与应用来掌握人工智能实体的自由意志与理性ღ◈◈,所以就无必要一概适用删除数据ღ◈◈、永久销毁等措施ღ◈◈,可从其算法形成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试ღ◈◈。

  内容提要ღ◈◈:法的体系化是法典的基础和前提ღ◈◈。相较于已经完成法典编撰的民法ღ◈◈、刑法等部门法ღ◈◈,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程度不够ღ◈◈。按照法的双重体系理论ღ◈◈,行政法体系也可以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ღ◈◈。从价值统一性和逻辑一致性角度建构行政法双重体系ღ◈◈,是编撰行政基本法典的一项基础工作ღ◈◈。行政法内在体系的建构ღ◈◈,首先应在所有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排除宪法ღ◈◈、民法以及刑法等部门法律规范ღ◈◈,将剩余法律规范作为行政法的体系化对象ღ◈◈,进而在全部行政法规范中区分规则和原则ღ◈◈,并通过与民法ღ◈◈、刑法的区分ღ◈◈,抽象出彰显行政法统一价值的最高原则“法律他治”ღ◈◈。行政法内在体系建构还应以“法律他治”作为出发点ღ◈◈,围绕行政与法的关系和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两条路径具体化ღ◈◈。行政法外在体系的建构应当以行政权作为核心概念或元概念ღ◈◈,按照法律关系方法ღ◈◈,形成具体的规范ღ◈◈、制度以及以总则和分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形式ღ◈◈。编撰行政基本法典ღ◈◈,应兼顾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ღ◈◈、融贯性和立法的现实性ღ◈◈、科学性ღ◈◈。

  内容提要ღ◈◈:“东数西算”背景下ღ◈◈,统筹布局数据基础设施可激发数据要素价值ღ◈◈,推动形成一体化数据市场ღ◈◈。这也成为数字经济时代西部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契机与具体抓手ღ◈◈。然而ღ◈◈,数据基础设施发展面临产业政策模式滞后ღ◈◈、地区利益分配失衡ღ◈◈、资源配置低效等挑战ღ◈◈,体现出西部民族地区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梗阻ღ◈◈。基于“元治理”的理念完善公平竞争法治ღ◈◈,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ღ◈◈,是西部民族地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然进路ღ◈◈。具言之ღ◈◈,从空间正义角度合理定位政府职能ღ◈◈,平衡数据基础设一体化与差异化布局ღ◈◈,完善数据基础设施的公共保障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ღ◈◈,协调数据基础设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ღ◈◈,推动产业政策转型ღ◈◈;建立公用事业管制机制ღ◈◈,优化数据基础设施资源配置ღ◈◈,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的可及性与普惠性ღ◈◈;有效规制数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定价ღ◈◈、设施封锁等行为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衔接ღ◈◈,促进行业自治ღ◈◈,实现法律规制手段的梯次配置ღ◈◈。

  内容提要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自诞生以来即具有内在的限制属性ღ◈◈,各国在法律上通过限定受保护的权益类型及请求权主体范围ღ◈◈、设定严苛的适用条件等路径对其予以限制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强烈的侵权法属性ღ◈◈,完全基于合同法的制度视角予以诠释有失妥当ღ◈◈;基于限制的理念ღ◈◈,宜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第996条的适用范围ღ◈◈。在数字科技应用背景下把你玩坏掉免费第3集樱花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面临新的难题ღ◈◈,但其限制论基础并未发生根本性动摇ღ◈◈;对于应在多大程度上对其予以限制ღ◈◈,宜避免绝对的ღ◈◈、一刀切式的做法ღ◈◈,而采行更具开放性的立场和更具弹性的判定方案ღ◈◈,并兼顾私权利保护与技术进步等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平衡ღ◈◈。

  内容提要ღ◈◈:在公益诉讼专门性立法背景下ღ◈◈,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ღ◈◈。“并列关系说”忽视两者均属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本质ღ◈◈,易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不当扩张ღ◈◈;“包含关系说”过度强调一致性ღ◈◈,可能引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对行政的过度干预ღ◈◈。事实上ღ◈◈,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通说模式应予以必要限制ღ◈◈。同时ღ◈◈,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不宜被定义为整体性职权ღ◈◈,应提倡划分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二元结构ღ◈◈,前者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ღ◈◈,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力ღ◈◈;后者则授权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在此基础上ღ◈◈,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关系应修正明确为交叉转化关系ღ◈◈,静态面向中ღ◈◈,二者在“诉前程序”方面存在交叉重叠ღ◈◈;动态面向中ღ◈◈,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单向转化的可能ღ◈◈。为实现行政检察一体化目标及完善检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制度体系ღ◈◈,应当立足功能定位构建实体性衔接机制ღ◈◈,立足效能提升构建程序性衔接机制ღ◈◈。

  作者ღ◈◈:张家楠ღ◈◈、齐枳涵ღ◈◈、谷成(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ღ◈◈,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ღ◈◈,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内容提要ღ◈◈:伴随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意识的日益增强ღ◈◈,现代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精准识别与高效满足ღ◈◈。事实上ღ◈◈,科学的国家财税体制是政府职责有效履行的基础ღ◈◈。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成员”构成的三元主体回应框架ღ◈◈,从回应能力和回应意愿两个维度揭示财税体制形塑地方政府回应行为的机理ღ◈◈。研究发现ღ◈◈,政府间收支划分ღ◈◈、支出结构固化以及事权财权分割共同构成了制约地方政府回应效能提升的三大制度性障碍ღ◈◈。为突破这一困局ღ◈◈,提升政府回应性不仅需要推进财税制度的创新ღ◈◈,更需建立健全配套保障机制ღ◈◈,通过优化激励体系ღ◈◈、强化制度协同方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回应滞后ღ◈◈、效率不高的现实问题ღ◈◈。

  内容提要ღ◈◈: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的连续性ღ◈◈、创新性ღ◈◈、统一性ღ◈◈、包容性及和平性ღ◈◈,同国际法的精神ღ◈◈、气质和原则高度契合ღ◈◈。以历史的眼光和更加宽广的视角来看待和认识“国际法”,才不会受制于“西方中心主义”或者局限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ღ◈◈。无论与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有多少形式上的差异ღ◈◈,古代中国的“礼”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规范国家行为ღ◈◈、调整国家间关系ღ◈◈、塑造周边和区域秩序的功能ღ◈◈,在实质上起到了今天被称之为“国际法”的那些规则所起的作用ღ◈◈。相较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ღ◈◈,礼治秩序具有包容性ღ◈◈、关系性和示范性三大鲜明特征ღ◈◈。中国应当基于这些特征ღ◈◈,秉持“天下无外”理念捍卫国际法在包容基础上的内在统一性ღ◈◈,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引在国际关系中推崇道义和礼让ღ◈◈,出于负责任大国的身份和立场妥善提供国际公共产品ღ◈◈,从而推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发展与话语创新ღ◈◈。

  内容提要ღ◈◈: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作为应对技术风险外溢与价值观冲突的核心议题ღ◈◈,攸关全球公共利益与未来发展秩序ღ◈◈。近年来ღ◈◈,包括国家ღ◈◈、国际组织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纷纷围绕该议题ღ◈◈,依托多边ღ◈◈、双边ღ◈◈、单边及民间层面等多种路径以平行或交叉方式同向发力ღ◈◈,推进了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实践ღ◈◈。然而ღ◈◈,受价值理念差异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ღ◈◈、政治体制分殊与国家利益博弈交织影响ღ◈◈,治理实践频现战略分歧ღ◈◈、结构分割与规则冲突ღ◈◈,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遂呈阵营化ღ◈◈、碎片化ღ◈◈、低效化之态势ღ◈◈。凝聚最大公约数ღ◈◈,强化路径协同ღ◈◈,促进规则协调ღ◈◈,已成为当前破解治理困局的必由之路ღ◈◈。作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ღ◈◈,中国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之治理观ღ◈◈,在“以人为本ღ◈◈、智能向善”的治理理念下ღ◈◈,推进开放包容互惠安全的治理模式与治理平台的构建ღ◈◈,以及多元治理路径的协调并进ღ◈◈。此外ღ◈◈,还要做好“三位一体”的合作方案选择ღ◈◈,推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实践的进步ღ◈◈。

  内容提要ღ◈◈: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审查豁免制度是一种例外性的排除制度ღ◈◈,旨在排除损害或可能损害个人安全ღ◈◈、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现实风险ღ◈◈。依据排除风险的方式特征ღ◈◈,可以将现有豁免制度分为两类ღ◈◈,一是概括式排除风险的形式豁免ღ◈◈,二是具体化予以风险排除的实质豁免ღ◈◈。两类豁免制度存在重叠和交叉ღ◈◈,导致实践过程中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境ღ◈◈。具体表现为豁免目的中发展利益与安全利益的对立冲突ღ◈◈、豁免标准中定性方式与定量方式的混用乱象ღ◈◈,以及豁免方式中竞合手段与多线并行的差异分歧ღ◈◈。我国应维护数据主权ღ◈◈、促进数据共享和保障数据自决权ღ◈◈,依托数据分类分级框架完善安全审查豁免的适用制度ღ◈◈,通过设立快速审批通道ღ◈◈、引入“去中心化”存证等方式优化豁免运行程序ღ◈◈,达成安全审查豁免制度排除安全风险和促进数据流动的实效ღ◈◈。

  作者ღ◈◈:褚雷ღ◈◈、邢占军(山东大学智慧国家治理实验室ღ◈◈、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ღ◈◈、山东大学生活质量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ღ◈◈:以大数据ღ◈◈、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驱动金融诈骗治理从现实空间的犯罪打击转向数实空间结合的风险治理是当前政府应对金融数字化新挑战ღ◈◈、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ღ◈◈、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变革方向ღ◈◈。从技术与组织互动关系的视角审视ღ◈◈,以智能算法重构传统治理的工作流程ღ◈◈、以组织变革适配风险控制的技术嵌入和以多元协同再造风险治理的互动网络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金融诈骗治理转型的路径机制ღ◈◈,但也存在因数智技术嵌入带来的现实治理张力ღ◈◈。数字时代ღ◈◈,以保持技术与组织二者关系的结构性均衡为关键目标ღ◈◈,完善金融诈骗风险治理规则ღ◈◈、组织和网络的韧性路径ღ◈◈,是积极回应数智化社会转型ღ◈◈、实现金融安全治理效能提升的应有之义ღ◈◈。

  内容提要ღ◈◈:“明允协中”是清代司法官听讼断狱的基本准则与价值目标ღ◈◈,是其应当具备的审断技艺与实践智慧ღ◈◈。“明”者中正听讼之标准ღ◈◈,要求中听不偏ღ◈◈,明察确情ღ◈◈,一唯情实ღ◈◈,以成信谳ღ◈◈;“允”者中正持法之准绳ღ◈◈,要求援法断罪ღ◈◈,罚当其罪把你玩坏掉免费第3集樱花ღ◈◈,通过律意阐释ღ◈◈、比附援引与参酌成案ღ◈◈,实现情法允协ღ◈◈,无枉无纵ღ◈◈;“协中”者中正听断之方略ღ◈◈,要求执中有权ღ◈◈,折狱惟良ღ◈◈,权人情与世变以为轻重ღ◈◈,守经与权变相结合ღ◈◈,推动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互动ღ◈◈。“中正之道”的清代践行ღ◈◈,不仅有皇帝诏谕及法律令的实体规制ღ◈◈,有审转覆核监督纠错机制的程序保障ღ◈◈,有官箴书的指引敦促ღ◈◈,还有成案的参考及经验的传递ღ◈◈。尽管存在体制上的弊端与实践中的乱象ღ◈◈,但其对于个案实质公正的追求ღ◈◈,对于天理ღ◈◈、国法ღ◈◈、人情三位一体和谐秩序的构建ღ◈◈,彰显了中国式法律正义观的独特性ღ◈◈。

  内容提要ღ◈◈:随着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广泛应用ღ◈◈,各种名号的实证法学研究概念层出不穷ღ◈◈。命名“乱象”展现出研究者在理解实证法学研究的范畴体系和定量分析方法的重要性时存在巨大分歧ღ◈◈。在数字时代ღ◈◈,智能技术虽然成为实证法学研究的重要工具ღ◈◈,但据此命名的计算法学以及与数量法学近似的法律实证研究ღ◈◈、实证法学等概念ღ◈◈,不...风力发电ღ◈◈,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平台新能源ღ◈◈,